4.2.2.21配管和线槽安装时应考虑横向敷设的报警系统的传输路线,如采用穿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探测器报警线路采用总线制时不受此限制。
4.2.2.22弱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应与强电线路的竖井分别设置,如果条件限制合用同一竖井时,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4.2.2.23在建筑物的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4.2.2.24钢管敷设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相互间净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当管路敷设在热水下面时为0.02m上面时为0.3m当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m上面时为1m。
(2)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可减至0.2m。
4.2.2.25钢管与其它管道如水管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0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上面(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当管路交叉时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述情况的平行净距。
4.2.2.26线槽应敷设在干燥和不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
4.2.2.27线槽敷设宜采用单独卡具吊装或支撑固定,吊杆的直径不应小于6mm固定支架间距一般不应大于1-1.5m在进铝线盒、箱、柜、转解、转弯和弯形缝两端及丁字接头的三端5m以内,应设置固定支撑点。
4.2.2.28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
4.2.2.29固定或连接线槽的螺钉或其它紧固件紧固后其端部应与线槽内表面光滑相接,即螺母放在线槽壁的外侧,紧固时配齐平垫和弹簧垫。
4.2.2.30线槽的出线口和转角、转弯处应位置正确、光滑、无毛刺。
4.2.2.31线槽敷设应平直整齐,水平和垂直允许偏差为其长度的2‰ ,且全长允许偏差为20mm,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4.2.2.32金属线槽的连接处不应在穿过楼板或墙壁等处进行。
4.2.2.33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与消防设备采用金属软管和可挠性金属管作跨接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卡具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且端头用锁母或卡箍固定,并按规定接地。
4.2.2.34暗装消火栓接线盒不应放在消火栓箱的后侧,而应侧面进线。
4.2.2.35消防设备与管线的工作接地、保护地应按设计和有关规范、文件要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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