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制定本制度。
一、本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 负责,定期对管理人员及居住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业务知识和法制教育,定期培训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
二、消防值班人员、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预案;组织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演练,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四、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ABC型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和标志牌),并定期进行检修、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使用。
五、与工程内居住人员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经常进行防火检查,杜绝使用热得快、电褥子,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不得在工程内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
七、不得在工程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工程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八、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九、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装修改造,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